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武土征补昌公告[2016]第3号
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二七长江大桥及配套工程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09]1876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武昌区余家头村柴林头村15.5233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1.9802公顷,建设用地11.9732公顷,未利用土地0.0000公顷),并于2010年1月12日发布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0]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及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昌分局提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将在“www.wpl.gov.cn智慧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网”的征地信息专栏主动公开。
联系人:汪保华 联系电话:88933078
特此公告
附: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图
2016年10月27日
(本公告及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可登录“www.wpl.gov.cn智慧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网”查询)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二七长江大桥及配套工程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09]1876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武昌区杨园街(乡、镇)余家头村、柴林头村15.5233 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1.9802公顷,建设用地 11.9732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已于2010年1月12日发布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0〕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拟定其中15.5233公顷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鱼苗的种类、数量
经武昌区杨园街余家头村、柴林头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鉴证,被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青鱼苗的种类、数量如下:
序号 |
种类 |
数量 |
单位(个、株、元、平方米、立方米) |
1 |
无 |
0 |
0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合计 |
|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为0人。
以上调查的种类和数量以实际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结果为准。
二、区片综合地价(或统一年产值)(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或统一年产值)标准为525万元/公顷,合计数额为8149.7325万元。支付对象为 村委会,支付方式为: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90日内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鱼苗补偿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鱼苗采取协商定价的方式予以补偿。支付方式为: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90日内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支付给个人。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根据武昌区杨园街余家头村、柴林头村委会出具的相关材料,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为:由村改制企业湖北余家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柴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五、关于被征地范围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武昌区杨园街余家头村、柴林头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村民利益,该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组织成员参加讨论,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武昌区杨园街余家头村、柴林头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须经街(乡、镇)政府审核,报区城乡统筹办(或区政府确认的相关部门)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公布《武昌区杨园街余家头村、柴林头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范围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标准,不得低于《市物价局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市物价局 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所规定的标准。
六、其他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按下列规定执行
1、《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
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
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5〕13号)
4、《关于转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人社发〔2015〕77号)
2016年10月 日